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新兴学科建设规划项目
第二十三期知识产权法午后茶会
文
陈洵彧
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新兴学科建设项目会议品牌内容之一——“知识产权法午后茶会”(钉钉线上沙龙)第二十三期,于年3月11日晚8点举行。本次茶会主题为“奥运会与知识产权保护”,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新兴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冯晓青教授、韦之教授主持,罗澍老师、杨祝顺老师、郝明英博士、刁佳星博士,以及部分高校学生等三十余人参与了讨论。
会议伊始,冯晓青教授对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:
本次茶会正值北京冬奥会顺利闭幕、冬残奥会如期举办之际。奥运会涉及不少知识产权法律问题,可从以下角度展开讨论:第一,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类型有哪些;第二,奥运会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问题;第三,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体育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;第四,网络环境下奥运会知识产权问题,包括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侵权、奥林匹克标志网络恶搞行为、与奥运会相关的短视频侵权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等问题;第五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开发与品牌战略,以及奥运会的隐性营销市场与公共领域保留问题;第六,与奥运会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,包括是否具有可仲裁性、如何快速解决纠纷等。
01
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类型
罗澍老师分享了几个可供探讨的问题:
第一,技术设备的处置。据报道,北欧有些国家在传统优势项目上使用的设备往往是专利产品。比赛结束后,他们宁愿将设备破坏或者销毁,也不愿使之流向竞争对手。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创新,但不排除有的国家出于各方面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限制。首先,这种限制会造成部分参赛者具有技术优势,这与奥运会所倡导的体育精神存在冲突。其次,运动员销毁设备的原因目前不得而知,但知识产权人拥有很强的话语权,如果是权利人的决定,其目的值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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